一、综合性问题(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志勇)
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来到“1584政风行风热线”直播现场的嘉宾是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志勇,陪同孙局长上线的有市地税局所得税科科长金俊、基金科梁俊同志,欢迎三位来到阳光直播室。
孙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早上好!
主持人: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三去一降一补” 举措,支持企业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市地税局作为职能部门,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你们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孙局长:好的。今年以来,我们安庆市地税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和结构性减税政策,做好“放管服”改革,从“四个”方面精准发力、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一是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征管体制改革前,我们办税服务厅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设置,每个管理分局都有自己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之间存在功能不完善、定位不准确、设置不统一、服务不到位、标准不规范等问题,给纳税人办税带来诸多不便。为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市地税局推行集约化办税服务,按照纳税人的办税密度,对办税服务厅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合理进行布局,并成立了纳税服务团队,统一管理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各种办税事项。改革以后,所有的办税服务厅都按照一个标准提供纳税服务、一个流程进行征收管理、一把尺子落实税收执法。现在,纳税人申请的所有涉税事项,都可以直接到大厅办理,不需要找专管员,通俗的的讲就是“厅进厅出”,避免了多头跑、多头找的现象发生。同时,市地税局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逐步取消税收管理员制度,实现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
二是持续深化国地税合作。去年以来,安庆国地税部门推进服务“深度融合”,采取“国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方便,提升了纳税人办税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今年,我们在国地税合作事项上再拓展、内容上再深入、合作上更紧密。4月1日起,国地税部门就相互“双代”和办税服务厅 “一窗一人双系统”,即国税接受地税委托同步代征零散代开发票地方税,双方办税服务厅窗口相互接受对方委托,代办涉税业务,实现从“进一个厅、办两家事”向“到一个窗、办两家事”转变。
插话(主持人:国地税合作以来,我们为纳税人带来了哪些便利?)
孙局长:合作以来,我们从纳税人实际需求出发,解决了纳税人多头找、来回跑的问题,为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比如,在注销登记税务登记事项的办理上,原来纳税人需要到国税地税分别申请、各自注销,现在只需要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联合办结。在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上,原来国地税双方各自独立的对纳税人进行定额核定,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现在合作以后,任何一方的核定数据双方都予以认可。在联合推行税务稽查上,双方共同选定检查企业,共同组织企业自查,共同实施进户检查,做到“一次进户,各税统查”,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纳税人成本。再比如,我们还共同联合开展纳税人培训工作,有效地整合了教学资源,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学多家业务,既提高了学习的质效,也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是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来,至今已有4个年头了,提速减负一直是主旋律。今年我们又以“提升 创响”为主题,以纳税人为中心,以存在问题为导向,推出了5大类19项45条便民服务新措施。旨在通过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并申报资料、拓宽缴税渠道、减少办税时间、提高办税质效,直面纳税人的“堵点”“痛点”“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插话(主持人:孙局长,你能不能具体介绍一下我们推行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孙局长:好的,比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1项内容主要针对办税等候时间长、资料报送要求复杂等问题,要求提速减负,打造效能税务。我们就推出减少办税等候时间、简并涉税资料报送等措施,化解“堵点”,提高效率。
在减少办税等候时间方面,大力推行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和移动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模式,打出系列“组合拳”,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在简并涉税资料报送方面。从2017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只需国税地税一方报送一次,双方认可。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报送年报。在简并征期上。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定额户同步实现按季申报,不需要每月申报。
在落实同城通办方面。纳税人办理登记管理、申报征收、税收优惠、证明办理、宣传咨询5大类32项涉税事项时,不需要到管理分局进行办理,可以就近到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不需要多跑路。
四是坚决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务院清费减税政策和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重点加强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人才引进、员工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大力支持创新驱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具体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强化合作多方联动。注重机关各业务科室之间的协调联动、强化与市国税部门的合作互动,及时对各项减税政策惠及对象范围的登记摸底、信息采集和结构分析工作,做到政策一个口径、服务一个标准,确保6项减税政策及时、高效落地。
二是强化辅导广泛宣传。对内强化税务干部培训,确保税务干部特别是基层一线执法、窗口办税人员和12366坐席人员能熟知政策、熟练操作;对外针对减税政策涉及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分别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辅导,并通过门户网站、办税大厅、微信公众号、税企QQ群等方式,广泛宣传,努力提供政策宣传面和知晓率。
三是强化措施服务到位。各办税服务厅及时科学调度办税资源,合理调配窗口,优化人员配置,设立优惠政策办理专窗,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税、自助办税、移动办税。认真做好首问责任衔接工作,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延时服务、预约办税、领导值班、纳税服务专员、应急处置等服务制度,确保高效快捷地办理涉税事宜。
四是强化督查确保落实。适时开展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强化后续管理和分析,及时调整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增强减税效应,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推动中小微企业再生长,促进就业和“双创”工作,激发市场活力。
二、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所得税科科长 金俊)
主持人:请问今年安庆市地税局有哪些所得税新政策?
金科长:根据《bet36体育在线官网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限额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号),对我市2017年度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明确如下: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2017年度的免征额度为152295元。
(2)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2017年度单位和个人分别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522.95元。
(3)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单位,2017年度每月年金个人缴费税前扣除限额507.65元。
主持人: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
金科长:在这里需要说明下,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专业术语,有着特殊定义及认定标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是25%,同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有一档优惠税率是20%。顾名思义,“小型微利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小型”,另一个是“微利”。在判断是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指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使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避免因分类过细造成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种类型,依据上述三项指标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近些年,国家不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起,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余下季度预缴,及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涉及退税问题,可以按照汇算清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主持人: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哪些所得税政策?
金科长:为深入推动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现金流缴税困难。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主持人:关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如何征税?
金科长: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主持人:请问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有哪些所得税新政策?
金科长:(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主持人: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哪些新政策?
金科长:根据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主持人:关于购置使用部分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哪些?
金科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主持人:请问实施年金单位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
金科长:根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要求,自2014年元月1日起,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基金费问题(基金科 梁俊)
主持人:你好!2017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即将开始,请问您有什么好的建议要给广大参保居民说的?
梁 俊:主持人,您好!广大听众早上好!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之一,自2007年我市开征以来,安庆地税局负责征收工作已经有十年了,其间得到了广大参保居民的高度关注。截止2016年底共计征收6.7亿元,缴费人次达到了近500万人次,累计发送短信300余万条,为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从人社部门获悉,自2016年起,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宜人社发[2016]7号),其中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包括其家庭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缴费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去年我局的征收情况来看,可能很多家庭不知道这个政策的调整情况,总计有14840人因余额不足没有扣款成功,往年因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的基本上在5000人左右。所以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今年要按新标准存足费款,并且往年没有缴费成功的还需要把欠费补齐,这样才能扣款成功,不要因筹资标准调整而导致脱保。
在这里借此机会,向广大居民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地税部门的扣款时间调整到每年的十月份开始,请大家在此时间之前存足费款。大家可以在十一月份查看当年缴费是否成功,如发现自己扣款没有成功可以与所在社区联系后,按规定补缴费款。二是为保证扣款成功,2017年新参保开户的居民最好一个家庭使用一个专用存折,避免多头开户,造成错划。三是去年没有划缴成功的人员,如发生医保费用,请与所登记的社区(村委会)联系,咨询能否补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