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