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个体户的税务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
2、无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无固定经营场所但经营地相对固定的个体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其他无营业执照,无固定门点或摊位的,流动性较大的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次核定并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