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包括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73、24048。
【报送资料】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的办理(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份。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审批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5)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6)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