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契税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契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优惠。
(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公有制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优惠。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
(4)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契税优惠。
(5)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6)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优惠。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8)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90平方米及以下)。
(9)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90平方米以上)。
(10)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优惠。
(1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契税优惠。
(12)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13)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新公司的契税优惠。
(14)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的契税优惠。
(15)公司分立的契税优惠。
(16)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优惠。
(17)企业股权转让的契税优惠(不征税认定)。
(18)企业破产的契税优惠。
(19)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优惠。
(20)公司合并的契税优惠。
(21)债权转股权的契税优惠。
(22)整体改制的契税优惠。
(23)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的契税优惠。
(24)企业整体出售的契税优惠。
(25)对棚户区改造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优惠。
(26)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契税优惠。
(27)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契税优惠。
(28)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名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优惠。
(29)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契税优惠。
(30)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契税优惠。
(3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优惠。
(32)承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税收优惠。
(33)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税收优惠(不征税认定)。
(34)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行为税收优惠(不征税认定)。
(35)服务业企业税收优惠。
(36)土地、房屋继承税收优惠(不征税认定)。
(37)离婚后房屋权属转移税收优惠(不征税认定)。
(38)金融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税收优惠。
(39)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税收优惠。
(4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税收优惠。
(41)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证明资料(有关批准文件、立项、规划)。
(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公有制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协议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协议。
——交换的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有关部门出具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类别证明。
——有关部门出具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证明。
——有关部门出具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证明。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契税纳税申报表》。
——承受土地、房屋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90平方米及以下):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存量房提供)。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查询证明(查询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9)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90平方米以上):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存量房提供)。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查询证明(查询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10)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分割协议。
——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本、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证明资料(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3)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新公司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投资组建新公司的有关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新设公司股本构成证明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信息查询单)。
——房地产价格资料复印件。
——新设企业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4)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国有控股公司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投资组建新公司的有关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新设公司股本构成证明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信息查询单)。
——房地产价格资料复印件。
——新设企业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5)公司分立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公司分立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分立的文件。
——原公司与派生方或新设方的投资主体、股本构成的证明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信息查询单)。
——分立前后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分立企业之间资产调整证明资料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6)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资产划转的有关合同、协议、决议、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资产划出方和承受方的投资主体的证明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信息查询单)。
——资产划出方和承受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7)企业股权转让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股权转让的合同、协议或有关部门批准股权转让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证明资料。
——股权变更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8)企业破产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破产有关证明资料(人民法院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转让合同或抵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债权人的确认资料(债权人承受房地产权属的提交)复印件。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情况证明和安置原企业职工合同(非债权人承受房地产权属的提交)。
——非债权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9)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事业单位改制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改制后企业投资主体的证明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信息查询单)。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情况证明和安置原企业职工合同(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提交)。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承受土地、房屋支付凭证或房地产价格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承受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0)公司合并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公司合并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合并的文件。
——原公司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投资主体的证明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信息查询单)。
——合并前后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被合并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资料。
——整体资产并入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1)债权转股权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相关文件。
——债权转股权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新设公司营业执照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价格资料复印件。
(22)整体改制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批准或同意改制的有关文件或决议、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改制前后企业或公司的投资主体的证明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信息查询单)。
——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价格资料复印件。
——改制前后企业或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23)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资产调整或划转的清单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企业整体出售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出售的批文。
——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有关证明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情况证明和安置原企业职工合同。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承受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5)对棚户区改造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回购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6)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和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7)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融资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出租人经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书。
——售后回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8)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名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业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9)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相关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0)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资料。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身份证明。
(3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协议。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32)承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税收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用土地、房屋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等收缴证明。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3)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税收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投资资产明细表;
——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证明资料。
(34)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行为税收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5)服务业企业税收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服务业企业证明资料。
——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资料。
(36)土地、房屋继承税收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继承公证书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其他可以证明继承事项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7)离婚后房屋权属转移税收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
——婚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8)金融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税收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协议及房地产清单复印件。
——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的抵债协议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39)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税收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股权转让的合同、协议或有关部门批准股权转让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证明资料。
——公司法人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
——变更前后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税收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1)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即时办结: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即时办结事项为业务描述中(1-4,7-10,25-26,28-37,39-41)。
限时办结: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及时转县局或市局征收机关或市局审核。
(3)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4)审批部门核准后,传办税服务厅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限时办结事项为业务描述中(5-6,11-24,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