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
(3)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报送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办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调查、审批部门。
(3)调查、审批部门在18个工作日内办理(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除外)。
(4)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为县级及以下税务机关的,在18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税务机关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的,在28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级税务机关的,在38个工作日内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5)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6)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7)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