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3)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加盖“补发”戳记。
(4)本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