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外出经营地为本省不需要)。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