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本省同一个市跨县(区)改变的,向原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经市级税务机关同意迁出,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通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办税服务厅结清税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
(5)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通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