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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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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20 | 浏览次数: | 来源: 纳税服务处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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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报送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受让方身份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评估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

——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让方身份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土地、房屋所有权交换: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交换的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交换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交换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房屋赠与: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土地、房屋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评估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

——赠与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有关部门改变土地用途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契税减免证明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投资、入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投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评估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

——承受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土地、房屋抵债协议、合同或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债务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评估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

——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有关部门奖励土地、房屋的证明资料。

——获奖土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若是出让土地或增量房需要提供土地合同和房产合同)。

——土地、房屋评估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批准土地转让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评估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0)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土地、房屋出让(转让、拍卖)成交确认资料或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1)房屋买卖:

购买增量房: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购买存量房:

——《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评估报告(通过存量房评估软件核定计税价格的可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契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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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3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