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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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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20 | 浏览次数: | 来源: 纳税服务处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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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或应税行为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报送资料】 

地方税(基金)综合申报表2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人资料或申报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申报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申报人提供申报缴费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费。 

3)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申报人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关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申报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可不单独申报,与主税种同时缴纳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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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3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