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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核定调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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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20 | 浏览次数: | 来源: 纳税服务处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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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能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印花税核定。 

【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纳税人税务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的证明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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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37:09